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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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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法规2020年的最新规定 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添加时间:2022年5月12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眉山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海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最新交通法规2020年的最新规定

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后归属的问题,因为归属通常会涉及到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严重还会涉及到刑法方面的犯罪。那么最新交通法规2018年的规定都有哪些呢。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

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罚款 记分: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目前为止也没有关于2018年要修改交通法规方面的消息,所以应该还是要按照今年修改的交通法规进行,所以要牢记上述的有关规定,防止触犯交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在我国道路上发生的涉及到外国人,车辆及财产的交通事故。由于我国的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国人会进入中国,在涉外交通事故这一块的法律适用又有哪些,又存在那些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均没有一个明确标准

我国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应用的法律法规。 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主体、客体、标的物或事件发生的地点具有涉外因素,而导致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如一个英国人甲所驾驶的车辆与我国一公民乙驾驶的车辆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三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时,在处理该起事故中就可能涉及到我国法律及英国法律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仅仅是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中程序上做了一些规定但也未对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法院所管辖的涉外交通事故主要是事故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或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交通事故。其中由于车辆是必须注册登记的特定物从而车辆自身的涉外性也构成广义上的涉外交通事故。在这里主体的涉外性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但对于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持有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我国行政及司法机关不具有管辖权不得对其进行刑事行政及民事上的管辖和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管辖权豁免的规定,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属于管辖权豁免的例外情形 。我国已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因此公约中的例外情形我国当然适用。但由于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因此公法的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只能适用内国法的规定。在对一般外国人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追究问题上,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提倡北京市的经验:就是在对外国人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理后,免予起诉,限期使其离境。由杨庆文、李兵所编写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文中也持相同观点。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高速公路网络的形成,呈现出行驶车辆价值高、速度快的特点。经济转型期行驶车辆混杂,因而交通事故也呈现高发、复杂、损失巨大的特征。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负有全部或主要的涉外人员无力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如完全按照上述北京经验处理的话笔者认为也有不妥之处。;对于上述关于涉外交通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第3类问题即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属大陆法系中所称私法的范畴。这也正是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由于各国民法规定的不同,加上内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又承认外国民法的域外效力,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例如在本文开篇事例中,英国人甲与中国人乙及英国人丙之间的损害赔偿之债,如甲、丙主张适用英国法,乙主张适用中国法,由于我国法院在有条件的情形下承认英国民法的域外效力于是便产生了法律冲突问题。在此类问题上,由于我国历史的原因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尚无明确解释。在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首先概括了所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另外它规定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应与非涉外交通事故的范围同样对待。即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就医车费、车辆修理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生活补偿费等,总的来说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没有明确的标准。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于提高。

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不很高,因此也就在根本上埋下了祸根。比如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为按规定佩戴警察标志。持警察证件。不按法定的程序办案。不履行办案过程中的报告哦制度等,这些行为一方面在外籍人员面前有损我国公安机关的形象,另一个方面会使其质疑公安机关执法的合法性,

改善我国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制定和完善我国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我国应尽快出台明确的关于调整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规则。尽可能的与贸易伙伴国家签定双边或多边条约,统一关于涉外交通事故的赔偿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1971年在海牙签定了《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对涉外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做了统一规定。公约第1条规定了公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它确定交通事故为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并于公路向公众开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权出入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此外公约第3、4条规定了调整公里交通事故的法律原则上应是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国内法,但该公约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形:;如果只有一辆车卷入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登记国,登记注册的,在此种情况下,就适用车辆登记国的内国法。;如果说有两部或两部以上车辆卷入事故且所有车辆均与同一国家登记时,适用该登记国法律。;如果在事故发生地,车外的一人或数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负有,且他们均与车辆登记过有惯常居所,则适用该登记国法,即使这些人同时也是事故的受害人亦然。 ;从上述叙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公约》是以车辆登记国为区别适用法律的。由于《公约》的参加国较少,且主要是在欧洲大陆适用,因此国际影响力有限。但以上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涉外事故的处理必须依法,合法,并遵循相应的原则。那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所遵循的又是那些原则如果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不当又会造成那些后果如果您还想要了解交通事故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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