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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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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处理材料包括哪些 出租车包给别人出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吗?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7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眉山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海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车祸处理材料包括哪些

实践中我们常说的车祸其实也就是交通事故,而在对车祸或者说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当事人最好是先了解一下具体的处理程序以及在处理过程中需要的材料。

  一、车祸处理材料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处理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受伤的需有医疗费用发票、病历、造成残疾的残疾鉴定书,死亡的需要死亡证明,赔偿还涉及个人户口性质是城镇和农村,因此需要户口薄或者户籍证明等,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提供的材料。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等内容。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处理事故的人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交通事故认定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出租车包给别人出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吗?

  在实践中,如果出则车的所有人将出租车承包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的,那么出租车包给别人出交通事故车主有吗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出租车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兴起,至今仍是人们出行的交通选择。如果出租车的所有人将出租车承包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是否需要承担有待商榷。那么出租车包给别人出交通事故车主有吗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出租车包给别人出交通事故车主有吗

  通常情况下车主是不承担的,例外情况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出租车事故交通事故分析

  由于出租车运行的特殊性,发生交通事故如家常便饭,但事故发生后,出租车主承担一般没有争议,但对其所在出租车公司,承担什么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承担连带,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其过错承担其过错相适应的过错。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出租汽车管理是一种特殊的挂靠管理管理关系,不同于其它的车辆挂靠。

  1、出租汽车管理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公民个人不能经营城市出租汽车,必须以出租汽车公司名义经营。但出租车公司并不提供车辆,从而造成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法律所有人相分离的尴尬局面。

  2、出租车公司并无事实上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其经营权仅仅是名义上的。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宛政纪36号文的第一条第二项;对申请更换‘轿的’的车辆经营者一律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费1.74万元,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属政府所有;之规定可以看出,名义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但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实际是车辆实际经营者从政府有偿取得,特许经营权实际上仍归政府所有,出租车公司并无实际的经营权,其经营权也仅仅是名义上的。

  3、车辆的登记有公司名义,也有实际车主个人名义的,不一而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等都是以车主的名义办理,并不是平常的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

  4、车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租车公司仅为车主代办各项税费及协助车主办理车辆年度检验及申办、补办和有关道路运输证件。车主则依据政府规定向出租车公司缴纳100元/月服务费之外,公司并不收取任何管理费,也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更无任何预期利益。

  其次、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被盗机动车已经失去所有人控制,驾驶行为没有得到所有人同意,与所有人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井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批复基于购买人实际控制车辆并独立进行运营的事实,认定出卖方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的复函》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至此,我国法律体系中首次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出租车包给别人出交通事故车主有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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