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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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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受伤、财产损失的规定 醉酒驾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7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眉山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受伤、财产损失的规定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受伤、财产损失的规定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人的法律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   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执行。   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醉酒驾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2008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境内路段,撞上前方张某某由路南向路中骑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到停在路中绿化带旁边倪某某的自行车,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8年5月31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临事判断、操作失误,负主要,张某某负次要。事后曾某某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曾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三原告起诉要求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被告辩称:曾某某是醉酒驾车,故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张某某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死亡,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则应承担相应赔偿,其已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故在本案中不再处理。其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认为曾某某是醉酒驾车,不应承担。但依相关规定,驾车人在醉酒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损失仍需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对原告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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