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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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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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采用强制执行 如何申请越级强制执行

添加时间:2022年9月8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采用强制执行

为了纠正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中的错位,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程序,笔者建议对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其更加符合诉讼制度的规则。所谓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诉讼,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义务人或人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或时,相关权利人诉请法院发布强制执行令的诉讼。行政之诉具备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要素。

第一,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诉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原告,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是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是原告,作出具体的行为的行政机关则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二,诉讼标的。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诉讼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职责、权力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诉讼请求。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发布强制执行令。它是法院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义务人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义务或行政机关不履行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违法之后,作出的命令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命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判决。法院发布强制执行令行使的是而且仅是强制执行决定权,即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权力。

如何申请越级强制执行

一、怎样申请越级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只能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越级提出强制执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是不能越级申请强制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对强制执行有异议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三、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必要性及背景

判决执行效果差,权利人权利难以维护

判决执行在我国司法领域一直一个难题,执法机关的无效率,加上被执行人的逃避,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很难得到实现,虽然能够赢得诉讼的胜利,却未必能够获得真实的赔偿。导致权利人权利的维护成为一句空话,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2006年到2010年这5年间发生的民事判决执行率为分别为68.70%、68.71%、69.98%、66.01%、72.50%,未执行率或者执行不到位的比例超过30%。这是一个让人无法接受的数据,这就意味着有超过30%的权利人的权利只是一张判决,在现实中得不到任何补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执行难”长期存在,法律威严受到挑战

数千年的封建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人治社会的阴影深深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当前虽然法治建设提了又提,却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建成的,这需要的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努力,更需要法治理念深入每一个人的内心。由于法治观念的缺失,导致了我国人民在解决问题上缺乏对法律的信任和畏惧,一方面表现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以法律诉讼作为最后手段,轻易不通过法律解决;另一方面则是对法律判决结果拒不执行。以所谓的“理”来违背“法”的规定,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性在社会中也就难以确立。

“执行难”普遍存在,法治建设难以实现

前面提到,“执行难”在我国已经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其实不仅如此,“执行难”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长期的等级礼制观念导致老百姓对“理”“情”“德”等道德层面的认同度要远远高于对法的认同,这在封建社会对维系社会关系有着一定的时代作用,但在民主社会中,却无法与时代需求相适应,也无法满足社会主义现代话需求。相反这种观念的顽固却会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普遍的“执行难”正是民众不守法的一种表现,如此一来建设人人守法的法治社会的愿望便难以实现了。

上述知识就是对“怎么申请越级强制执行”问题进行的解答,强制执行申请只能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越级提出强制执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是不能越级申请强制执行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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