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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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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1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直到十级,但需要康复后才能评定伤残程度。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的流程是怎样的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的流程

  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到第X级,每级相差10%。

  三、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相关阅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原则

  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分别评定原则

  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通过上文介绍,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看完上文的介绍,如果您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的流程是怎样的还存在疑惑的或者遇到这方面的律师的,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一项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那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带您一起了解。

;;;一、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伤残等级具体划分

  4.1 Ⅰ级伤残

  4.1.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

  d) 截瘫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

  b) 二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

  e) 偏瘫或截瘫。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

  b) 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

  f) 偏瘫或截瘫;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

  b) 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

  d)偏瘫或截瘫;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

  f) 单瘫;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j. 双侧耳廓缺失;

  k. 外鼻部完全缺损;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90%以上;

  b. 一肢缺失;

  c. 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

  d. 单瘫;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

  f. 单瘫;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 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份缺失;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l-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10%以上;

  n. 鼻尖缺失;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疤痕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三、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伤残标准是根据在交通事故后根据伤者的相关受伤情况进行相关的检查。如果达到伤残标准的话是可以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伤残补助金可以保障伤者日后如果没有了工作能力还是会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并且也可以要求肇事者进行一定的赔偿。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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