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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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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自首要具备哪些条件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6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有什么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的时候,不予立案。

法律咨询:

您好,相处三年多的网友声称有困难需要我借他充值卡给卡号密码说过后必会还,到时就把我拉黑名单,然而我还有之间聊天记录和他QQ资料,报了案,警察认为不够立案条件,那怎么办

律师解答:

您好,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的自主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

自首要具备哪些条件

自首要具备的条件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但是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轻,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护犯罪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人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侯、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若犯罪人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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