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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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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特别自首范围包括他人吗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31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俗话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一个人触犯了法律,主动去自首还有可能得到宽大的处理,但是很多人对于自首跟坦白还是分不太清楚。那么准自首的认定情形有哪些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有哪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准自首的认定情形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

  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认定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条件。

  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迸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此为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

  二、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有哪些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与坦白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二者存在联系,但也存在区别。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特别自首范围包括他人吗

特别自首范围包括他人吗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专指因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所谓强制措施,是指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同时,对于在侦查中受到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所谓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犯罪分子正在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于被判处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假释期间、监外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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