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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有保险赔偿多少钱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31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法理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

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至于作为被告的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由于一方面机动车方是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代为承担,故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机动车方可在向原告承担赔偿后,另行向保险公司追偿。至于案由,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对待。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有关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这个特定类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做出专门规定。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解释》第21条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2.《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34条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标题之下,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合同纠纷或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之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概括性规定所使用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措词同样表明:第34条属于解决合同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范畴。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使用的是明确列举式,而且所列举之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均在第34条所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之内。

4.《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明确列举了三个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从条款的字面文义来看,并未在明确列举的三个法院管辖地之后,再加上“或者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类的字句;当然,该条款也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意思自治”。

5.对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与《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解释》第21条在实际适用时的优先问题。个人以为,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订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三个选项中三选一。这样,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符合《民事诉诉法》第24和《解释》第21条对保险合同纠纷做出专门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立法本意。

针对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之间如果有纠纷的话,一般来说都是因为保险公司不履行实际的相关,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非常少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投保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要求其支付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和对自己所受到的额外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有保险赔偿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有保险赔偿多少钱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时,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理赔需要怎样的材料

交通事故涉及车辆损失、货物损失、人身伤亡、第三者损失时,交强险理赔需要下列材料: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2、出险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事故调解书、出险事故原因证明;

3、汽车维修业正式专用发票;

4、肇事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保险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5、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项目清单、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

6、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或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

8、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草图、车辆损失照片;

保险公司本身制定的有理赔标准,但是这不代表着受害者就只能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理赔限额去索赔了,比如说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无,整体计算下来的财产损失高达几十万元人民币,那除了交强险赔偿的这12.2万元人民币之外,超出的都是肇事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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