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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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海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交通事故后骨折到哪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后骨折一般由司法部门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伤残鉴定程序是: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有多久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3、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残的,是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伤残鉴定处理的,不同的伤残部门以及伤残的情况所认定的伤残情况也是不同的,但当事人应当举证进行认定,并由鉴定部门来进行合法的鉴定。
一、交通事故赔偿清单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死亡赔偿金:
6、精神抚慰金:
7、丧葬费:
8、交通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上费用共计:
二、交通事故主次赔偿比例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的,承担100%的赔偿;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的,承担80%的赔偿;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的,承担60%的赔偿;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的,承担40%的赔偿;
机动车一方无的,承担10%的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的,承担5%的赔偿。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的,不承担赔偿。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
负事故全部的,承担100%的赔偿;
负主要的,承担70%的赔偿;
负同等的,承担50%的赔偿;
负次要的,承担30%的赔偿;
无的,不承担赔偿;
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
属于不能认定事故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
其实不同交通事故当中的赔偿清单都是不一样的,而且在罗列清楚了各项赔偿清单以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具体核对关于这些赔偿的相应证据材料。就像是受害人没有因为交通事故去世,如果在赔偿清单中罗列了丧葬费,这就显然不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