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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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在一年内曾因走私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刑法》
《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在一年内曾因走私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知识介绍: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的;
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罪具体罪名有以下十二项: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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