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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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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律师费是多少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吗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31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交通事故起诉律师费是多少

交通事故起诉律师费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计件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二、交通事故刑事诉讼计件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三、计时收费标准:

四、协商确定:

涉及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用时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

所有赔偿费用主要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在交强险范围内的,由交强险支付。超出部分,按交警认定的比例赔偿。

诉讼费根据法院支持比例分担。律师费一般在3000元至5000元,在合理范围内由被告承担,只要收费不是太高的离谱,都是被告承担,问题不大。

交通事故律师费谁出

律师费一般根据案子涉及的金额,按当地的律师服务标准中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代理费。

律师费用水平现在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收费文件给的是一个收费幅度,当事人要跟律师协商后确定具体数额。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等收取。国家对律师费通常规定了最低标准,如果案件复杂、难度大、所需时间较多,律师费用可能是最低标准的4倍。这都需要双方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商定。

另外,还有一种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即当事人不付或只付少量费用,律师在打赢官司拿到钱之后,再按先前约定的比例收费。

律师费一般是当事人自己承担。如果对方自愿承担这笔律师费的话,也是可以的。

在交通事故起诉的时候为自己争取权益没有错,这时建议你在线咨询律师提供好的意见。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吗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之一,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不同种类的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力存在差异,不同种类的证据审查方式亦不相同,采用法律规定的审查书证的方法去审查鉴定意见,可能出现产生因为证据审查不合法进而对影响定罪量刑。故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证据种类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刑事证据存在分歧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刑事诉讼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鉴定意见。持此种观点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交通警察结合其专业知识,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其他证据得出来的结论,具有专业性。这一观点主要被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接受,交通警察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栏中直接写明“鉴定意见”,且在对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放在鉴定意见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属于公文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比证明力更强。大部分公诉人持此观点,在审查案件事实时会以审查书证的方式来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为了避免引起争议,在移送起诉时起诉书中没有将其放入书证中,而是在鉴定意见后作为证据单列出来。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证据种类分析

1、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主体不具有鉴定人资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特定人员作出。特定人员必须是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虽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其为鉴定人。鉴定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并依法登记、在一定的鉴定组机构中从事鉴定业务的人员。鉴定人分为以下三种:

在公安司法机关内专业设置的从事专职鉴定的人员;

在公安司法机关外专门鉴定机构工作的人员;

临时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后,仍然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人。例如精神病医生。而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不属于上述三种人中的任何一种。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警察提出特殊要求,是希望其作出的认定书更加符合真实情况。正如要求法官、检察官具有一定的资质资格一样。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大多又是案件的侦查人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成为证人,但这并代表着侦查人员亦可以成为该案件的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

2、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同于鉴定意见的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或者意外原因。

事故形成原因

在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中,交通警察先列举事故证据,再写根据事故证据得出“鉴定意见”。作出此“鉴定意见”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其他关于伤情、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整个证明过程与真正的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存在差异。鉴定意见要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性问题作出的意见,不具有该专业知识的人无法作出。而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正常人亦能够分析,只是分析结果可能没有具有经验的交通警察那样更符合事实情况。

事故认定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的认定结果决定了其不具有鉴定意见的特点。交通警察认定当事人负何种依据的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规范交通行为而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中必然存在主观意识。而鉴定意见必须以一定的科学成果、客观规律或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不以人的主观意识而转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这一条体现了这一点,立法者主观对“逃逸行为”的负面评判,为了遏制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不论事故原因,只要有逃逸行为,均应承担全部。这与鉴定意见依据的客观性是不相符的。

3、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性质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其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也有人认为其只是行政机关就某一问题发表的看法,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立法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发生变化,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从30日到3日的异议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在弱化,且上一级机关也对认定书也具有法定职权,同时过了该期限,当事人无法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而在鉴定意见中,对于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单位与原鉴定单位之间必然不是行政上的从属关系,且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只要在生效判决前即可。无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都不是鉴定意见.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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