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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能否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0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检察院独立是检察系统整体对外独立么不是检察院之间的相互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不同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人法工作,这体现的不是公安和检察之间的相互配合,而是体现相互分工。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人民检察院能否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一般是可以的,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始终。(法律监督职权包括立案监督、审查逮捕过程中的监督、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审判阶段的监督和执行阶段的监督)法律监督职权多表现为“建议”“通知”权,而非“决定权”。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一方面尊重诉讼参与人什么民族人说什么民族话,另一方面尊重公检法可以使用地区通用语言,发布自己地区通用语言的诉讼文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所以法律援助的责任单位是公检法机关,而不是司法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重点)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专属定罪权表示定罪权的归属,表述的是谁能定罪的问题和无罪推定没关系。)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诉人成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才开始成为刑事被告人。(犯嫌、被告,公诉为界。)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疑案作无罪处理,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表述的是证据不足时如何裁判,和疑罪从无的判决要求无关。)我国目前没有无罪推定原则,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与疑罪从无的判决要求无关。

人民检察院能否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案件的管辖吗?

  可以,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对指定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依法、合理地适用指定管辖制度,对于排除不当干扰、促进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202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二十条专门强调,只有在更为适宜的时候,才可以通过指定管辖变更审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则上不宜再通过指定管辖变更审理法院。以防止指定管辖的滥用,规范和限制其适用。

指定管辖的适用限制与处置是什么?

  指定管辖既然是对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因而在特殊情况下,即便法院已经对案件开庭审理,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指定管辖变更审理法院。但是,针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上级法院再通过指定管辖变更审理法院的权力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仅限于以下法定情形:

  (一)是正在办理此案的法院、检察院因本单位领导需要回避,或者案件与本单位存在利益牵连关系,不宜继续审理。例如,在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罪案中,由于二审法院是被告人王成忠的工作单位,法院的领导、审理此案的法官与被告人王成忠存在上下级、同事关系,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指定管辖变更了此案的二审法院。

  (二)是办理此案的法官、检察官涉嫌违法犯罪,尤其是涉嫌收受本案当事人贿赂的。例如在王永明涉黑案的开庭审理中,王永明的辩护人当庭举报此案的公诉人向被告人索贿30万元,从而使得本案继续审理的公信力受到质疑,随后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变更了审理法院。

  (三)是因不可抗力事件且短期内不能解决导致法院难以继续审理此案的。例如,因发生重大灾害导致法院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庭审的;再如因法官病逝或有重大疾病,导致难以组成合议庭的。

  以上就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解读的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问题答案,希望能帮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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