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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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有的,阅卷是一项基本功,有些律师,甚至所谓的大律师、名律师,不认真阅卷,或者泛泛阅卷,仅靠会见了解事实,庭审中言不对题,进行形式辩护而贻笑大方。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解读关于辩护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得问题。
有,阅卷权是辩护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法律设立辩护人阅卷权主要目的是基于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和辩护人本身收集证据能力的局限性的考虑,其最终目的是达到控辩平衡的效果,使处于相对弱势的辩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运用国家控诉机关获取的证据,从中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加以运用,以保障辩护的有效性。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阅卷。
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这是“阅”的法律解释;检法机关为辩护人提供包括复印、拷贝、拍照、复制等一切阅卷便利,也是“阅”的应有之义。有些地方检察院实施了律师网上预约阅卷的先进制度,更是“阅”的进一步体现。
1、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阅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同上。
3、二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二审阶段,除了可以查阅一审阶段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所有证据材料,还可以查阅一审法院的正卷(包括一审程序性文书、庭审笔录、辩护词、证据材料、宣判笔录等)。
4.申诉案件的阅卷范围
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阅卷范围与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相同;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则阅卷范围与二审程序相同。
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1、关于案件涉嫌的罪名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
2、必备的证据规定和规则;
3、案件涉及的专业性知识。
我国自2010年国家五部委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12年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两高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些证据规则和规定都要研究透,比如说刑诉法法定的八种证据审查方法,就可以为我们阅卷提供了方法,关于证据合法性问题,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程序了然于胸。不能机械地按照侦查机关的取证思路阅卷,在熟知罪名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等内容后带着问题进行重构,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要掌握“解构—重构”的阅卷本领,这样才可以事半功倍。
以上就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解读的关于辩护人是否享有阅卷权的问题答案,希望能帮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