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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诉讼可以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吗?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6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一般可以,司法实践中,利益关联主体或司法部门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与某一法律事实存在牵连关系而产生的争议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属于刑事犯罪存在认知和理解差异,从而导致该类纠纷如何适用司法程序产生了不少争议。在一段时间内,司法实务界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一般坚持“先刑后民”原则。但随着有关理论研究的推进和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目前司法实务届已经在处理刑民交叉诉讼案件中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不同的程序。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刑民交叉诉讼可以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吗?

  一般可以,看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2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有关规定,针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5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刑民交叉诉讼可以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吗?

刑诉构造与刑诉主体是什么?

  1. 刑诉构造是由一定诉讼目的决定,控辩审三方在刑诉中地位与相互关系。①弹劾式:不告不理,神判。②纠问式:主动追究,控审合一,刑讯合法制度化。③职权主义诉讼:相对法定主义,法官为主,限制双方。④当事人主义:对抗诉讼,控辩双方为主,起诉便宜主义:允许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前提下,基于公共利益和政策酌定是否起诉。⑤折中主义/混合式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2. 中国刑诉构造:职权主义为底色,杂糅当事人主义与本土元素的混合式诉讼。

  3. 当事人:刑诉中处于事实上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地位,承担控辩职能,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当事人。

  5.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6. 自诉人: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主体。

  7. 法定代理人: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监督和保障责任,并直接代理被保护人参加刑诉的人。

  8. 诉讼代理人:受委托或法援委派,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的人。

  9. 辩护人:受委托或法援委派,参加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10. 证人: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向公检法提供自己所知案情的人。

  11. 鉴定人:受公检法聘请或者指派,运用专门知识技能对案件事实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被动式启动,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形启动审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监所检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二是主动式启动,即侦查监督部门对一些可能存在羁押必要性丧失情形的案件主动进行审查,其中,捕后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涉嫌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案情比较简单、证据较为充分的,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的,对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较大争议的,以及继续羁押将超出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是主动审查的重点。

  以上就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解读的关于刑民交叉诉讼可以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吗的问题答案,希望能帮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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