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1591854444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注:受害人的亲属和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支出费用,但是,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的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