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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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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件风险告知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刑事辩护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8月3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案件风险告知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刑事辩护案件风险告知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提起上诉,若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诉讼请求或甲请不被又持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的,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4、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被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后果。

5、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按时出席开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7、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因需公告送达而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8、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而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9、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的,会导致债权不能全部实现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被裁定中止执行,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10、不按时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按规定期限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会导致法院不予执行的后果。

11、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当事人应根据案情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如不及时申请会导致涉案标的物流失或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二、写辩护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现列举实例如下。

风险告知书也属于律师在接受相关案件的时候必须要跟委托人签订的一种文书,比如说,律师在为当事人行使辩护权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却没有把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部都告诉律师,这样的话有可能会带来的一些法律后果自然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担的,所谓风险告知书,其实主要就是让委托人自己清楚在案件当中必须要履行的一些义务。

刑事辩护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有哪些?

刑事辩护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法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当然,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样适用,这两个机关也都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

2、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法院专门行使;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改称为“被告人”;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有利于被告的基本原则使得被告在法院判决之前是无罪的,也就是说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案件中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犯罪行为,法院应判决被告无罪。这使得被告的权利得以保障,同时,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为自己辩护,法院也应保证被告的辩护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辩护一般是针对于被告方所做的事情,只要有辩护的权利,那么就会对自己有利,但在辩护的过程中也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用证据来辩护自己的观点,这样自己的胜算也会更大些,所以,只要有证有据就能减轻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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