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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哪几类?破坏现场如何认定车祸私了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7月4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哪几类?破坏现场如何认定

  在实践中,如果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要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那么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哪几类破坏现场如何认定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如果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要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因为破坏现场的行为影响了交警对双方的具体认定。那么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哪几类破坏现场如何认定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哪几类

  1、原始现场

  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

  指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的现场。

  变动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

  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的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践踏而模糊或消失。

  自然影响:因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件上遗留下来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特殊情况: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抢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乘座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它物体。

  其它原因;如车辆发生了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车脱离了现场。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原因和。

  3、伪造现场

  指当事人为逃避、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使交通事故无法确定的,应负全部,并处吊销机动车。

  另外,还有一种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破坏现场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中破坏现场的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现场,一种不是故意破坏现场。这两种情况只要了解了其中一个,就同时了解了另一个。因此,本文就以故意破坏现场行为来介绍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变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损毁现场证据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证据效力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故意破坏现场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条: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事故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破坏了现场,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推定中的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不能因此推定当事人的事故。

  第二,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当事人破坏现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只有故意破坏现场时才能推定,过失破坏现场的不能适用推定。这里的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现场的原始状态,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第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是当事人没有逃逸,在事故现场破坏现场的行为。在实际办案中,确实存在事故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坏现场,然后再实施逃逸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哪几类破坏现场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故意破坏现场是当事人没有逃逸,在事故现场破坏现场的行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车祸私了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很多时候车祸的当事人都会选择自己私下解决车祸,而这个时候就要求双方对车祸的处理达成一致,其实主要也就是赔偿的问题。但这毕竟也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情,那么对于车祸当事人来讲在私了车祸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车祸私了注意事项

  首先,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问题。一般要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出具各种各样正规的文件资料、收据等,而在双方;私了;的情况下,很难会有这些手续齐全的文件资料和收据。当缺少这些完备健全的理赔依据文件资料和收据,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给与赔偿的。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无疑加重了自己的赔偿,同时也使保险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其次,;私了;后的履行问题。现实中,肇事方在达成了;私了; 协议后,拒绝按照;私了;协议履行其赔偿的情况大有存在。也会出现很多肇事方为达成;私了;协议,作出大量承诺。但在协议达成后,受害方要求肇事方履行协议义务时,肇事方常常会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有时可能还会出现人间蒸发的情况,给受害方带来很大困扰,造成无法拿到赔偿。如受害方需要进行医疗诊治的话,因缺少医药费,而延误病情诊治,会使受害人雪上加霜。

  最后,;私了;后续问题。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身体当时并没有什么不良反应,故在;私了;时,对于医疗费用的预算往往比现实中支出的低。可是,人体就是奇妙,原先看着还挺好的身体,这会儿却被医院检查出了大问题。这时,就会涉及大量的后续医疗费问题。可是肇事方往往会为了自己以后安枕无忧,常常会在协议中写明;对以后出现的任何问题,概不负责;,而受害人在签协议时,也认为自己以后不会有太大问题,而沉默答应。当出现后续医疗费问题时,交通事故双方往往会因此争得面红耳赤,问题又一次出现。

  二、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情况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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