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立案监督时效规定 传唤有什么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23年6月19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立案监督时效规定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百七十三条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传唤有什么注意事项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