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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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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的规定有哪些 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添加时间:2023年7月19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的规定有哪些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 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 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 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安机关在传唤询问的最长的时间是多久


  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 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3款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刑诉第134条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刑诉第138条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40条第3款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1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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