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藏匿后又投案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吸毒自首是否有从轻

添加时间:2023年6月19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藏匿后又投案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藏匿后又投案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被告人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9月29日,某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申请,认为认定于某犯罪证据充分,同意以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于某执行逮捕。但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藏匿,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于某。2004年3月18日,于某在家人和律师的规劝下,到某检察院投案,其对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供述,与以前供述一致。

本文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从自首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来看

自首设立的价值:一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犯罪人如能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既省却了从立案侦查到缉拿归案这一过程的巨大支出,也大大的提高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比率;又减少侦查、审判的难度。二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不再继续危害社会,同时减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少社会危害性,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使被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三是有助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给犯罪人提供一个弃暗投明的机会,可以促使其悔悟向善重新做人,给犯罪分子弃恶从善提供一个外在的动力。如果不把于某的这种情况认定为自首,就断绝了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出路,无异于鼓励犯罪分子抵抗到底,显然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投案时间来看

投案时间是指自动投案的时限。对自动投案的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人自动投案;第二,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人自动投案;第三,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人自动投案;第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犯罪人自动投案。对以上四点的理解,应把握一点,就是必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所谓归案,就是指犯罪分子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形。实践中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又逃跑的,此时的拘束力也已丧失,与未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什么区别,应视为未归案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既然如此,取保候审后潜逃又自动投案的,当然属自动投案。只要如实交待其所犯各项罪行的,则无论是对其以前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而言,还是对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而言,均符合自首之“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成立条件,应以自首论。

从刑法的处罚来看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自首和立功的条文中,除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其他情形的自首和立功,都是适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免除处罚等。那么,是不是除了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从宽处罚情形外,其他的情形就是既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呢有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琛在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讲得非常清楚。他说:刑法规定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能把法律上规定的“可以”从宽,理解为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没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原则上就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可见,对于“可以”从宽处理的,如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应当依法从宽处罚。那么,什么是其他特殊情节自首中,“不可”从宽处罚的其他特殊情节,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犯罪情节;二是自首的动机。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之前即预谋犯罪后投案,妄想钻法律空子的;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迫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形势,自首一部分轻微罪行以掩人耳目,企图逃避另一部分罪行的;犯罪人犯罪手段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实属法不容从宽的;虽然投案自首,但态度恶劣,毫无悔罪之意,经反复教育仍不思悔改;犯罪后畏罪潜逃或携赃潜逃,在钱尽粮绝走投无路时,不得已投案自首的。这几个方面可不从宽处理。

认定自首以及对自首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轻或减轻幅度多大,以及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并不能完全由自首情节本身来决定,还要受犯罪情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们在对自首犯适用刑罚时,既要考虑自首情节中的悔罪程度,又要考虑犯罪情节等其他因素,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正确适用刑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进行逃跑的话是比较严重的,这个时候如果这会认定为自首,但是处理的时候可能会不会按照之前的量刑标准从轻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吸毒自首是否有从轻

吸毒自首是否有从轻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的情形。

看完本文之后,我们知道了在法律上对于吸毒自首是可以进行从轻处罚的。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进行适当的从轻处罚,这也是法律上对于自首的规定,也是对于犯罪分子自首态度的一种认可,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