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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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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 刑法 规定的刑种

添加时间:2023年6月19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

;  公安机关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依然没有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确定其犯罪事实的话是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释放的。那么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

  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二、超期羁押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逮捕羁押的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无论是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我国法律对此都尽最大的可能去进行保护,当有关机关没有确切的证据进行控诉时只能释放犯罪嫌疑人。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刑法 规定的刑种

刑法 规定的刑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六、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八、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九、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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