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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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那么刑罚执行具有哪些特征刑罚执行的主体机关是什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刑罚执行的相关内容。
刑罚执行具有的特征:
一、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
二、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以上文章由 刑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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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是指:
1、已过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生效前一律不准交付执行。
三、执行的主体机关是国家有权行刑的司法机关,这些机关分别执行不同的刑罚:
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2、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3、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
刑法执行由行刑、减刑、释放三个部分组成。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刑罚是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对犯人的惩罚。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一、刑罚的目的
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刑罚的目的可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二、刑罚的权力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
制刑权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制刑权即刑罚的创制权。
求刑权刑罚创制以后,还要适用于一定之人。这其中就产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也就是起诉权。
量刑权根据求刑权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就是量刑权。行刑权,就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