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保护交通现场须知

添加时间:2014年7月9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辈臁勘;そ煌ㄊ鹿氏殖⌒胫捍咏还懿棵帕私獾剑蚪煌ㄊ鹿实笔氯瞬恢绾伪;そ煌ㄊ鹿氏殖≈ぞ菝庠馄苹担贾陆煌ㄊ鹿试鹑挝薹ㄈ隙ò赋噬仙魇啤>萃臣疲衲?月至5月,交通事故案有10%交通事故现场遭破坏,一成交通事故现场无法认定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为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前,当事各方违法和发生后演变过程的空间场所,也是事故痕迹、物证的空间场所,交通事故当事人保护事故现场是保证现场勘查取得客观准确证据的前提,也为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有利条件。交通事故现场一旦遭受破坏、变动,将影响事故责任准确认定。因此,当事人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
  两种常见破坏现场行为
  据了解,交通事故现场遭破坏最常见为:一是市民看热闹围观致现场证据遭破坏。6月5日14时,长江道立交桥下,一夏利车左前部撞在隔离护栏上。办案交警赶到现场时,路面原有车辆相撞等痕迹已被围观者无意破坏,仅存痕迹已不能证实案发经过。交警称这起交通事故因围观者将机动车刹车痕迹、撞击痕迹及车辆原始位置变动,现场仅存痕迹已无法准确分析交通事故责任,仅凭借当事人叙述或目击证人讲述分析事故成因并认定责任缺乏证据。二是抢救伤者毁了证据。6月5日9时,李某驾驶捷达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至万全道交口与骑自行车人相撞后,李某将伤者抱上车赶往医院抢救,但只顾抢救伤者未能保护事故现场,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交管部门说,此事故中,李某救治伤者却未能有效保护事故现场,造成现场痕迹等证据遭破坏,交管部门也无法找到证明骑自行车人引发此起事故违法证据,认定李某负全责符合法律规定。
  保护交通事故现场须知中需做好这些事
  交管部门提醒,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救治伤者,还应保护好交通事故现场,不移动现场车辆、物品,阻止围观者进入现场,对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物品遮盖;抢救伤者移动车辆应做好标记;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护人员保护伤者衣物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外放置警告标志,预防再次发生事故。
  交管部门强调,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如当事人因保护现场而坐视伤者不管或放弃抢救,以致伤者伤情因延误治疗而加重,当事人将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