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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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人行道上被过往车辆撞伤,司机车主相互推诿拒绝赔偿。4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周才香的经济损失8494元由被告杨飞赔偿,被告李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11月14日,杨飞驾驶的厢式货车在县城井冈山大道行驶时,车辆右侧驶进人行道内,将站在人行道上的周才香撞倒,致周才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杨飞负全部责任。周才香受伤后经住院治疗44天,用去医疗费17480元。肇事货车实际车主为李根,杨飞为李根雇请的司机。周才香受伤的经济损失除去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外尚有8494元未赔付,杨飞、李根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周才香将杨飞、李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飞驾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致站在人行道上的原告周才香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根作为车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