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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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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七级伤残情形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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