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非诉性及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15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作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应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非诉性及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可行性的角度加以考量。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非诉性

    (一)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看,其具有行政非诉性。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不同的,它只是当事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还要依据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后果及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来决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形式上看是一种行政决定,但实质上是一种技术性的分析结论,故它更类似于鉴定结论的性质。而鉴定结论的技术性、无强制性及非诉性,是为目前行政审判实务界所认同的。

    (二)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的有限性看,其具有行政非诉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当事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不是一种法律责任分配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认定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它是由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即负有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这种认定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时的证据使用,具有特定的效力。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的、实际的影响。该责任认定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主要是通过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最后的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产生直接的、实际的影响。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的有限性看,其具有行政非诉性。

    (三)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有的救济途径看,其具有行政非诉性。行政诉讼是救济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但并不是惟一的途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这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时采取的内部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是对当事人不服该责任认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二、法院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可行性

    既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行政非诉性,人民法院就应该暂不宜受理。那么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人民法院受理是否可行呢?从法院行政裁判的效果看,人民法院不宜将责任认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在审判实践中会出现以下情况:首先是该责任认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但往往由于时过境迁,交通事故现场无法恢复,公安机关重新取证已经不可能,此时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重作违法,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作同样违法,纠纷无法解决。其次是如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程序先行,责任认定已被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且民事判决已经执行的情形下,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对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责任认定如被行政判决撤销,则会造成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互相矛盾。再次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会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行政判决维持被诉的责任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还应提起民事诉讼,才能最终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当事人可能对重新作出的责任认定再一次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又得提起民事诉讼,采用这种诉讼模式,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社会效果不好。故从法院行政裁判的效果看,人民法院不宜对责任认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综上,鉴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非诉性和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还不成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不宜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但并不代表在立法、司法政策发生变化时,法院将其纳入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鉴于该责任认定暂不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而导致的责任认定不公,现场勘查程序不规范,现有法律制度对责任认定救济途径的不完备,应当引起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高度重视。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