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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猛交通肇事

添加时间:2015年4月2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67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猛,男,21岁(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初中文化,深圳市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吴桥县桑园镇育红路正阳院63-5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波,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猛及其辩护人胡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2日8时40分,被告人魏猛驾驶“捷达”轿车(车号:京ag2827)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区定泗路七里渠村口处,向西右转弯时,冲入道路北侧,将行人索士华(女,58岁)、申对芳(70岁)撞出后,又撞在魏国申停放在此处的三轮农用车尾部,造成索士华、申对芳受伤,车辆损坏。索士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魏猛负事故全部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 被告人魏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申对芳的陈述,证人魏国申、牛连清、付海军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魏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小客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损坏,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猛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魏猛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纪士常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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