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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单位班车受伤公交公司与该

添加时间:2015年4月8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行政单位工作,一天中午下班后张某接到好友李某的电话,李某说他下午要去其所在的单位办事,张某便与李某约好下午一同坐单位班车去单位。在乘车过程中,由于车流量过多造成车辆相撞,李某的腿部被撞骨折,为看病李某共花去2万多元。

公交公司称,你不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你在明知是单位班车的情况下仍然乘坐,我们只负责单位工作人员的乘坐安全,你违反规定乘坐,因此我们不承担你的赔偿要求。

行政单位称,首先,你不是我们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此事故我们也很同情你;其次,你明知是单位班车,不准许外单位人员乘坐,但你仍乘坐过错在你自己,你应自己承担你的损失。李某在与公交公司、该行政单位交涉未果后,遂诉之法院。

【评析】:

1、从李某的行为来讲,李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与社会认知,他在明知是单位的班车不允许外单位人员搭乘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李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2、对于公交公司而言,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辆时应当保证乘客的人身不受伤害,并安全的将乘客送到目的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从本条款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其免责情形有二:a、旅客自身健康原因;b、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结合本案来看,李某在乘坐单位的班车时,司机并无阻止,这说明司机默许了李某的搭乘行为,李某自身虽有一定的过失但并不属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公交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将其平安送达目的地;故公交公司应对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该行政单位而言,单位与公交公司签订了班车接送工作人员的运输合同;对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单位班车而受到人身损害,该单位是否给予一定的赔偿,首先应看该单位对于班车的管理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明示和管理措施。结合本案,李某在明知是单位班车的情况下仍然乘坐,该单位并没有进行任何合理的管理措施,对造成李某的人身伤害存在一定过失,应对李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交公司、该行政单位都应当对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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