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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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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停运损失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1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案情简述:
??前不久,我们的一辆龙马牌农用车因交通事故被损坏。交警部门调处时,我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我已停运15天损失。一交警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无此项目为由,对我进行劝解。

??问:该交警的观点正确吗?

??答:
  应该说,该交警的观点是错误的。
  的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将车辆停运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中指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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