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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将在江西出台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9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随着私家车和新司机数量的激增,近年来交通肇事伤人事故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肇事方和受害方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伴随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今年施行,江西省将出台《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前有关规定正在征求意见中。

  根据规定,江西省将按照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确定的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确定江西省提取比例。2010年拟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2%比例提取。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由承办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汇缴,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省级救助基金收到保险公司缴纳的交强险一定比例后,统筹15%用于全省重特大交通事故及全省高速公路垫付资金的补助,余款根据各地交强险保费收入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划拨至各市、县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分三种情况,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的支付方面,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由承办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所属支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相关程序进行垫付,定期由省级救助基金进行补助。

  公安交警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承办该交通事故调解的交警应当在协议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足额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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