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因公外出遭遇机动车事故,索赔时应提供什么证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9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需提供以下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3.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医疗发票

       4.鉴定费发票

       5.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

       6.受害人工资证明

       7.护理人工资证明

       8.处理交通案件的费用

       9.营养费证明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