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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评残,不影响后续治疗费的取得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2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今天有位咨询者在电话中向交通事故栏目组律师咨询,其称在网上看到有人介绍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被评残后,就无法再获得之后阶段的医疗费赔偿,其想知道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
  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该说法显然错误。受害人被评残后,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但残疾赔偿金是对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受害人活动能力、劳动能力永久性损伤的赔偿,该赔偿项目与受害人因受伤需要就医治疗康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毫不相干。因此即便受害人被法医司法鉴定评定具有伤残等级后,其评残后因治疗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主体仍需赔偿。
  但同时需要注意,法医司法鉴定往往不会只对某个项目进行独立的鉴定,例如单独就伤残等级委托鉴定。交通事故法医司法鉴定,除了伤残等级鉴定外,一般都会连同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残疾器具辅助费等项目进行鉴定。法医司法鉴定所认定的后续治疗费数额,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将之作为赔偿数额计算的依据。因此法医鉴定中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其数额是否合理,需要引起受害人必要的注意。
  另一方面,一旦受害人被司法鉴定认定具有伤残等级后,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其误工费就只能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具体规定及该规定是否合理,可以参见“交通事故误工费时间的确定标准”该文内容。
  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之所以有这么多网友对这个问题产生疑惑,可能是因为其对“治疗终结时间”一词产生了误读,他们可能认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治疗终结时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或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就代表治疗已经终结,治疗终结后就不能再获得医疗费的赔偿。
  然而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根据该规定,受害人的伤情达到稳定恢复时,就属于治疗终结,但是稳定恢复与完全恢复之间的时间段内,仍需出资治疗是不言而喻的常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该款内容的规定,其逻辑顺序为首先须确定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伤残,在进行了伤残等级确认的基础上,会存在继续治疗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对于该费用仍需赔偿。
  之外,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所承办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中,还没有发生过法医司法鉴定结论确定了具体的后续治疗费数额,而人民法院对该司法鉴定结论不予适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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