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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超过60周岁可能将不得从事公共交通服务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将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年龄不超过60周岁”等条件方可上岗。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禁止拍卖、重复授予线路经营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并依法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线路经营:(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运营资金;(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对于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公共交通驾驶活动:(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三)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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