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交通肇事自首的缓刑有新规定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新出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报案不认定为自首,而交通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
  南浔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李群章:
  交通肇事以后,肇事人有义务救助被害人,马上报警报110,他本身有这个义务。//认定为自首的话,那么在法律上存在重复评价。
  众所周知,有自首情节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肇事人先逃逸然后再自首是不是比较合算呢?
  南浔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李群章:
  一般交通肇事案件不逃逸的话,一般判处3年以下,逃逸以后自首的话,//提高到3--7年。//从法律上讲肯定不能占到便宜的。
  李庭长告诉记者,一般交通肇事案件赔偿到位可适用缓刑,不用坐牢。逃逸后自首,就不能判处缓刑。而为了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对于缓刑的适用也有新规定,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致死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2)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超速行驶50%以上的;
  (3)致死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5)情节特别恶劣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另外该意见关于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也都作出了新规定。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