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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有头无尾”车主索赔遇难题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7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车主将车挂靠运输公司,交钱给运输公司代办保险业务,谁知交足全保金额给公司后,公司代买的车辆保险只保车头不保车厢,导致出了事故无法索赔。
2006年11月30日,项光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价格为16万元的东风牌厢式运输车。项光明用此车经营冷藏货物运输,因此在广州领车后即在广州制冷设备维修中心花了9.88万元安装了冷藏箱。为了合法运营,项光明把车辆挂靠在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办理了保险、入户、办证、挂靠等手续。项光明向运输公司说明开这辆车是从事冷藏货物运输,风险较大,要求购买全保。运输公司负责保险的工作人员当时承诺给项光明的车辆办理全保,项光明向其交纳了1.6万元保费。
2007年9月21日,项光明驾车从广东罗定运送火龙果到云浮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整车倾覆损坏,货损达7万元。事后,项光明在申请理赔时,车头、路况、拖车、吊车的损失都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由于运输公司当时没有按照承诺对冷藏车厢和货物进行投保,导致这部分损失得不到赔偿。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8年9月,项光明把运输公司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冷藏柜损失款9.88万元,货物损失款7万元,退回交纳的“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和“车上货物责任险”两项保险费3173.33元。法院一审判决运输公司退回代收项光明的两项保险费3173.33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项光明不服一审判决,今年1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月3日,南宁市中院公开审理这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项光明的代理律师认为,从实际情况看,如果《车辆挂靠合同》中将冷藏车厢排除在外,合同就缺乏完整性,车辆没有车厢,就没有合法性(不能上车牌,不能办营运证),违反了项光明将车挂靠运输公司以便进行经营道路运输的本意。可见,在合同中,项光明的车是一辆包括冷藏车厢的完整车辆,而不仅是车头。该车是整车挂靠在运输公司,《车辆挂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项目“车辆保险”包括至关重要的险种“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和“车上货物责任险”,且项光明已交足了“全保”的保费,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没有投保这两种险种而且侵占了这两种险种的保费,造成项光明的事故损失得不到保险赔偿的严重后果,运输公司未尽职责,“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项光明的全部损失。
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当时项光明挂靠车辆入户登记时是完整的整车,是普通车厢,所以入户后他自行改装成冷藏柜车厢所发生的行为后果应由自己承担。根据《合同法》第389条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项光明交的1.6万元是预付款性质,公司是代办保险,最终收保险费的是保险公司,所购买的险种是凭票结算,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购买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和车上货物责任险。项光明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也是车辆的经营者,到底买了哪些险种都不知道,是其没有做到审查的义务而导致损失,所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主持调解,运输公司不愿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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