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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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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评残后的赔偿问题

添加时间:2016年2月11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案情简介
  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脾切除、多根肋骨骨折、右腿膝关节损伤和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伤残八级一处、十级两处。这起事故经交警机关认定车方司机负主要责任,伤者张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张某治愈出院后,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主要分歧在于: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到底有哪些,多等级伤残须加倍赔偿吗?此种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多少合适?司机说车辆有全险,等保险公司赔多少他就赔多少,这种意见正确吗?
  律师说法
  对此,大连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栗忠明分析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是以伤者户口类别和年龄以及伤残级别来确定标准计算的。如果能证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就可按城市标准判赔。被抚养人户口和生活存在以上情形的,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获赔的生活费。造成两处以上伤残即多等级伤残者按最高等级结合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综合计算残疾赔偿金。上述两项赔偿最长计算年限为二十年。
  关于交通事故致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为赔偿义务人法定的赔偿项目,但法律尚未规定具体标准。法院是结合受害人的请求、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过错、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额的。多等级伤残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虑损害后果因素,适当增加此项赔偿数额。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负有事故责任的车方及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中是各自独立的责任主体,赔偿是有顺序的,不可替代。首先是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按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属于有责赔偿,则按100%的比例赔偿,不计较受害人的责任。若属于无责赔偿,则按不超过10%的比例赔偿;然后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及范围的损失,由有责任的车方与受害人依法按责任比例赔偿和分担。
  在此,栗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数额的计算和责任的分担,由于其专业性较强、计算复杂,最好在调解或起诉前先向专业人士咨询准确,以免处理索赔当中走弯路利益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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