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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 交强险为其“买单”该不该?

添加时间:2016年9月30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11月15日报道酒后驾车连环撞,撞烂了了汽车,撞死了行人……时隔两年后,肇事者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为这场交通事故买单。
  今日,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件,“交强险最佳免责”条款最终没能成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被判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交强险是否应改为酒后驾车者买单?此案引来了一片争议之声。
  饮酒驾驶省外连环撞
  肇事者要求“交强险”为其买单
  据案情,王华(化名)2008年10月23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青羊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自2008年10月25日至2009年10月24日止。
  2009年1月28日13时50分,王华驾驶该车途径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路与胜利路交叉路口,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碰撞后,又与由西往北左转弯行驶轿车相撞,造成陈某重伤,车辆受损。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华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王华与保险公司的协议,交强险的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
  据了解,王华在发生这场交通事故之时是饮酒后驾车,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驾驶人醉酒的”,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责任的约定。那么保险公司该为这起事故买单吗?
  饮酒非醉酒
  一字之差保险公司抗10万赔款
  青羊法院认为,醉酒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的车辆。而本案的驾驶人王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饮酒,醉酒和饮酒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由于公安机关对王华的饮酒程度作出了认定,因此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义务不能免除,即对该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项目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应予赔偿。
  最终,青羊法院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青羊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等限额赔偿金共计115 550.65元人民币支付给陈某家属。
  案件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成都汇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蒲浪。蒲浪表示,“交强险”为醉酒者买单抛开法律问题不谈,在实际的结果上是保护了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甚至是死者。如果肇事者无力赔付,交强险也不买单,那么受害者的家属将陷入更加窘迫的境地。不过,蒲浪同时提到,现在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些买了单有些没有赔,统一法律标准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同类案件回顾
  醉酒驾驶也有“交强险”买单的先例
  据报道,在2009年高新法院审理的一次案件中,乐某饮酒后驾驶奥拓车,从成都市高新西区迪康路口沿西芯大道向成都市区方向行驶,行至西芯大道新航路口,遇到杨某驾驶的三铃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左转逆行,两车碰撞后均受损,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乐某属醉酒驾车。
  同年9月16日,市公安局交管局认定杨某和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在判决中同样认为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对此,庭审法官回应对此,交强险属强制保险,其设立以保护、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宗旨。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受伤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保险公司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利益。不能因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这也与律师的看法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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