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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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8时30分许,年约35岁的男子胡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在了华南快速干线一期南行约10公里处的车道上。
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胡某是如何进入封闭的快速路,但发现胡某身上有被车辆多次碾压的痕迹。事故现场有5辆小车因事故停靠,5名司机均承认他们的车都碾压过胡某。警方查到,5辆车底盘处均有刮痕和血迹,但5辆车车头均无明显碰撞人体的迹象。
让大家纠结的是:胡某是被碾压后死亡,还是在被碾压前就已经死亡
据悉,胡某死亡的地点,刚好位于天桥下边的第二条车道,胡某死亡的原因可能有两种:第一种是胡某从天桥落下,身亡;另一种是被车辆碾压身亡。
这一事实由于交警部门已经无法查清,双方争议较大。
在此情况下,海珠区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认为5名车主没有证明胡某被碾压前已经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推定胡某是被5辆车碰撞碾压之后,才死亡。
这时候,问题又来了:5辆车中,到底是哪辆车的碾压致其死亡呢责任该如何承担
被碾压致死5名车主平均担责
法院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到底是哪一辆车先碰撞碾压到胡某,也无法判断胡某在哪一辆车碾压过后是死是活,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要求5名车主平均承担责任,并各负连带责任。
法院还认为,事发路段属于开阔的快速公路,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理应保持高度注意力,密切谨慎关注路面情况。显然在本案中,5名司机没有做到这一点。另外,行人不得进入快速公路,胡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无故闯入处于封闭管理的高速公路,本身也具有严重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由车主们承担70%的责任,胡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海珠法院一决5名车主和其所关联的保险公司,共同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共计57.5万余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