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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游览时间 增加自费项目 降低餐饮标准 旅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擅改游览时间 增加自费项目 降低餐饮标准 旅行社违约被判赔偿游客损失

上海海统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改变时间、增加自费项目、降低餐饮标准,被游客李东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2570元。今天,闸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上海海统旅行社赔偿游客李东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270元。
  今年1月17日,该旅行社与李东夫妇签订合同,约定 李东夫妇参加其组织的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双卧六日游活动,出发日期为同年1月18日,回沪日期为1月23日,费用为每人3140元,共计6280元。因云南导游在旅游过程中,擅自改变旅游时间、增加自费项目及购物活动、降低餐饮标准,李东夫妇向当地旅游监督管理所投诉,后该所答复称,已责成昆明海统旅行社将少退的每人5元的餐费退还,并按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地导游进行扣6分处罚。李东夫妇返沪后,3月21日,上海海统旅行所在地的区消协主持李东夫妇和上海海统旅行社调解,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未调解成功。嗣后,李东夫妇又向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6月10日做出旅游投诉调解意见书,认定上海海统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过程中确实存在反映的情况,并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相关规定,要求上海海统旅行社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李东夫妇经济损失270元。

  法院在审理中,李东夫妇认为,诉请的2570元系其按照上海至昆明全程1900元的机票费的半价及三星级宾馆一天的住宿费200元,并以2个人的标准估计的金额;同时,还认为市旅游质量监督所依据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系1997年制定,标准过低,故仍要求判令上海海统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257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在组织原告的旅游活动中,存在擅自改变游览时间,增加自费项目及购物活动并降低游客餐饮标准等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已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但原告认为该处理结果适用的标准过低,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所以对于原告自己估计的赔偿金额,难以采信。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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