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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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6日,唐先生乘坐朋友的“菲亚特”小客车到昌平办事。当车行驶到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会处时,一辆天津的金杯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其相撞,导致唐先生受伤。交警认杯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温某在支付了唐先生的住院费用后,拒绝再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并要唐先生直接找金杯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无奈之下,唐先生将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民法》、《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唐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新交法实施以后,根据第76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
在本案中,司机温某所驾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其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赔偿,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