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律师信息
张海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张海波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18544442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非机动车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8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有关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通行。
  4.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5,非机动车设计的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空车质量为四十公斤以下。

联系电话:15918544442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