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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告官胜诉的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认定书

添加时间:2018年4月5日 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msjtsgls.com/
合议庭: 作为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丰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本律师认为:被告作为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对当事人的权

  合议庭:
  作为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丰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本律师认为:被告作为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着实际影响,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1、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针对特定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抽象行政行为而言。行政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群体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交通事故认定就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即李某及张某等四人。
  2、交通事故认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着实际影响。
  首先在民事方面,只要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不可能推翻该事故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效力,虽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不采信责任认定(该解释因其前提法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存在效力问题),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依据上述证据规则采信事故认定。从该点不难看出事故认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其次在刑事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一次认定原则,而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对于致一人以上死亡等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性存在关键的作用,(法律规定,如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肇事人负主要以上责任,致一人以上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在涉及罪与非罪的时候,如果人民法院不对该事故认定进行必要的司法监督即依法审理相对人对事故认定不服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明显与司法监督行政的法理原则不符。同时,不受监督的权力比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只有人民法院必要的司法监督才能促进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之规定,只要相对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认为该认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就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已经从根本上确认了原告起诉的资格。并且原告起诉并不违反该法第12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被告逾期不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本案中,本律师于2004年12月20日依法向人民法院要求阅卷(被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及依据)时,被告超过十天未向人民法院举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被告认定原告负事故全责与事实不符,亦违反法律规定。
  1、在原告车副驾驶位上证人可以证实:当晚水泥路面是直路,视线良好,可以看见骑二轮摩托车及骑三轮车,原告遂减速行驶,会车时原告往右借盘避让摩托车,摩托车已过。原告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车速过快,也未越过公路中心线,原告已尽到一名司机应尽的注意义务。受害人腿部受伤不是原告的车碰撞所致,是因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无照驾驶,在遇到紧急状况下因无驾驶经验倒地产生。
  2、对于张某无照驾驶如此明显的违法及过错情节,被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地19条及51条之规定,即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予认定张某的任何责任。被告对此作出的责任认定明显违法。
  3、被告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而被告违反该规定,超期不解除扣押原告车辆,再次违法。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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